根据人社部发布的《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 年版),将“保育员”职业名称变更为“保育师”,增加了二级/技师和一级/高 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 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职业功能”聚焦生 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持和合作共育,增加了环境创设职业功能, 满足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 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一、保育师职业定义: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 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职业能力特征: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 敏锐,身体灵活。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二、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三、培训参考学时:(参考学时:完成本职业等级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所需的培训学时数。学时数仅作培训参考, 培训单位可据实调整,不与晋级条件挂钩。)
五级/初级工 160 不少于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三级/ 高级工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 于 60 标准学时。
四、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 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 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五、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 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 能考核主要采用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 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 以上者为合格。
六、保育师必备基础知识
1、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心理学知识。
2、婴幼儿营养、喂养知识
(1)婴幼儿营养知识。
(2)婴幼儿喂养知识。
3、婴幼儿安全照护知识
(1)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
(2)婴幼儿急救常识。
4、婴幼儿常见病和传染病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及保健知识。
(2)婴幼儿传染病及预防知识。
5、相关环境知识
(1)婴幼儿生活环境创设知识。
(2)婴幼儿支持性环境创设知识。
(3)合作共育基本知识。
6、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关知识。
(7)《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知识。
(8)《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相关知识。
七、申报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3、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照片大小为30至40KB,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一份。
考证咨询服务电话:18208806673 吴老师(微信同号)
八、技能等级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认定考试合格的学员,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规范样式要求,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查询。
(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
考证咨询服务电话:18208806673 吴老师(微信同号)